作者:刘瑾 来源:中国法院网
2008年1月,为筹办“2008音乐盛典-残奥会倒计时100天千人演奏会大型公益活动”,北京某钢琴城作为设备采购单位与天津一乐器行签订了一份制作1000余架彩色钢琴的加工定作合同,当这批钢琴做好时,北京钢琴城却拒付货款,为此,天津乐器行将北京某钢琴城告上法庭。1月20日,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。
  原告起诉称,2008年1月,北京某钢琴城与天津一乐器行签订了一份加工定作合同,约定由天津乐器行为其制作1000余架钢琴,因为该批货物用于有关奥运活动,天津乐器行十分重视,在时间紧、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以赶制。然而奥运临近,钢琴城却突然变脸,决定取消这笔特殊订单,拒绝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。由于这批五颜六色的钢琴不符合一般人的购买习惯,出售时势必会造成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发生,此后双方多次磋商均无结果,无奈之下天津乐器行只得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与被告北京钢琴城签订的《购买钢琴协议书》,并由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钢琴保管费、运输费以及即得利益损失共计500余万元。
 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